非小号app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第三条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七条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二十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猜你喜欢
- 01-02非小号Bioxyz现已接入OKX Web3钱包
- 06-11非小号金银河:股票交易异常波
- 03-27非小号摩根士丹利和摩根大通上
- 12-22非小号利物浦9连胜距曼城1分之差
- 03-27非小号李扬:今后货币政策的方
- 06-09非小号【UNFX课堂】外汇知识系列
- 05-12非小号红墙股份:关于股票交易
- 06-03非小号弱回报难挡资金热情债券
- 05-13非小号3天暴涨40%以太坊要起飞?